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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恶法

分类:法学论文    时间:(2016-06-12 09:56)    点击:639

道德的政治结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,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——贝卡利亚

    论恶法,先要厘清,法因何生,法由何来?何为法?法又因何会有善恶之分?
在无社会状态下,人类繁衍的规模超过自然界所能提供的资源的承受能力,资源的稀缺性使得一部分人联合起来,争夺资源。为了抵抗这个最初的联盟,继而在人类中间又形成了新的联盟,不同的联盟之间的战争开始了。对自然资源的争夺从人与人之间发展到联盟与联盟之间。然而,连续不断的战争状态只是对有限资源的争夺,并不能真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资源的开发,而是使得本来稀缺的资源遭到更大的破坏,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痛苦。终于,在频繁的、痛苦的战争之后,人们开始寻求一种途径,结束这种朝不保夕的破坏性生活,节制那些争夺资源的欲望,保护人们的平安和自由。而法律正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途径。
   人们之间达成了一个社会契约。这个社会契约约定,在有法律的社会中,人们牺牲一小部分自由,享有剩余的更大部分的自由。这被牺牲的一份一份自由联合起来,构成了国家的权力。国家的权力,不是天然而有,而是牺牲者所奉献出的自由的联合。这是一个国家与人民的社会契约,国家与人民互相享有权力,尽到义务。国家负责保有这一份一份自由,同时利用这些自由构成的权力保护剩下的自由;人民献出自由,遵守法律,从而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更多的自由和幸福。
   法律就是这样一份社会契约。

   正如有着人性的性善论与性恶论之争,法律也存在善法与恶法之分。人们本着对于幸福的追求而制定契约,因而法律本善。
   什么是恶法?通说认为恶法与善法相对,是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、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、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法律。通说作为定义,有一定道理,但是未及恶法实质。恶法是邪恶的法律,它的邪恶之处到底是什么?它为什么是邪恶的?做出这种判断,还要回到问题的初始,法律的产生和概念。
   法律是这样一份社会契约。社会契约的精神体现着人类对于自由与秩序,正义,公平,平等,幸福的追求,代表着对人类对全部美好生活的守护。
恶法之恶,正在于它违背了这种初始的契约精神。社会契约被人类制定、遵守、保护,并不在于它本身拥有多大的强制力,拥有多么残酷的刑罚,而在于社会契约是被人类心甘情愿,自觉自愿遵守的,是以人类情感为基础的。人类本着对幸福的追求而制定社会契约,这是社会契约得以长存的原因。
   善法被人类自觉自愿的遵守,是因为善法顺应并且代表了人类的情感追求。而恶法,正是违背了人类情感的法律。它违背人类最初始,最自然的追求,是对人性的扼杀和违背。
“道德的政治结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,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。”贝卡利亚如是说。恶法正是这样的,不以人类情感为基础的政治结果。

   恶法是违背人类情感的法律。界定恶法的标准是不是“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、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、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法律”呢?
   有些法律,虽然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,但是违背了普世的公平正义情感,不能成为善法,如某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;有些法律,由于立法技术和观念的限制,确实没有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,但是在当时确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情感,这也并非恶法,而仅仅是不科学的法律,如没有体现奴隶意志的古罗马法。有些法律,虽然在当时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,但是违背了人类的情感追求,不能成为善法,如希特勒为应对经济危机制定的法律。
   如果以符合多数人对意志和利益为标准,恶法会成为多数人的专制。多数人的专制比少数人的专制更残忍,更可怕,更有害。因为少数人的专制可能由多数人来纠正,而多数人的专制则难以得到更正。如果以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,恶法将会堂而皇之的以唯利是图的嘴脸践踏人类的尊严,残害人类的幸福。况且,法律本身追求的就不是利益和效率,而是公平和正义。
恶法的界定标准,应当是人类的情感追求和道德理念。
   吉尔茨说,法律是地方性知识。符合当地人情感追求和道德观念的法律,就应当是善法,反之则应是恶法。

   令人们争论不休和左右两难的,其实并非什么是恶法,而是“恶法非法”和“恶法亦法”。
人们本着对于自由幸福的向往献出自由,构成权力,约定法律。法律本身代表着公平、正义、自由、平等,象征着可能到来的幸福。这正是法律作为自然法的一面。
   契约一旦形成,法律一旦被制定,就变成一种规则,一种用来保护契约的、必须被所有人遵守的实实在在的规则,法律不再是抽象的幸福。这是法律作为实定法的一面。
   自然法学派推崇法的价值,认为法律的正义性优于法律的安定性,恶法非法。而实证主义法学派推崇现实的法律规则,认为法律的安定性优于法的正义性,恶法亦法。
   安提戈涅抗争于苏格拉底审判形成鲜明的对比。苏格拉底认为,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,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,逃避法律制裁也是不正当的。臣民有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。而安提戈涅则认为,世界上存在着一种不成文的、但是永恒不衰的法律,这就是自然法。
塞尔苏士说,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;而奥斯丁则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。

   其实对“恶法非法”和“恶法亦法”的争论,是人们该不该执行恶法,该不该遵守恶法的困惑。
   法律本身有着强制性的特征。但是一部法律被长久的,有效的遵守,绝不会是因为它的强制力和残酷的刑罚。人们遵守法律,是因为人们愿意遵守法律。统治者统治的长治久安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,水能载舟亦能覆舟。
   如果法律不是强加的,不是无由来的,而本身就是人们的契约,反应了人们的情感诉求,人们自然会遵守法律。只要不触犯法律,人们就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,平安的生活和追求幸福。如果法律是强加的,不能反应人类的情感追求,即使其中的刑罚再残酷,也会被推翻。如贝卡利亚所说,“任何背离这种情感的法律,总要遇到一股阻力,并最终被战胜。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力量,如果不断的起着作用,就能战胜任何传入集体的强烈冲力一样。”
   被制定出的法律,就必须被遵守。如苏格拉底所强调,臣民有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。法律是不公正的,但是逃避不公正的法律也是不正当的。在苏格拉底看来,他即使牺牲自己,也要维护人们对法律的敬畏,维护法律的安定性,昭示天下,法律必须被遵守。如果自己的牺牲能够证明恶法之恶,使得恶法日后得以修正,则是牺牲的意外收获,并非牺牲的本来意愿。面对恶法,苏格拉底选择的是遵守,即使怀着废除恶法的期许。
   而在安提戈涅看来,人类的情感、公平、正义才是真正值得维护和追求的东西,才是永远不能被僭越的东西,这是超脱现实法律条文的,法律内在的精神和价值,是真正的法律。面对恶法,安提戈涅选择的直接的抗争。
   选择遵守或者抗争,选择法律的安定性或者法律的正义性,不是能够当下立判的问题,而是永恒不休的争论话题。但是毫无疑问,除了怀有邪恶目的的、别有用心的人,没有人希望法律是恶法,希望恶法长存。一味的遵守恶法,是对法律的残害,对法律价值和本意的抹杀。重蹈“沉默者悲剧”。但是如果总以法律是恶法为名而反抗法律,则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。
也许在遵守与抗争之间,抗争更可取。遵守恶法等于承认恶法,恶法甚至整个法律,最终会成为一个可怖的杀人机器。法律将再也不是被人尊敬的契约,法律的价值再也无从体现,人类的情感追求也再也不能得到表达和保护。抗争会带来一时的不安定,但是一时的不安定之后将会是长久的幸福。关键在于,判别法律是否是恶法,是应该被遵守或者抗争。恶法终将被消灭。

   法律是不幸的人们达成的关于幸福的社会契约,体现着人类对于自由,幸福,平等,公平,正义的追求。法律本善。体现人类情感追求和道德理念的法律是善法,违背人类情感追求和道德理念的法律是恶法。这也是界定法律是否是恶法的标准。“恶法非法”与“恶法亦法”的争论也表现出遵守恶法或者抗争恶法的困惑。
   最后,仍以贝卡利亚的话作结:道德的政治结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,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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